濮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濮阳县地处华北平原,黄河下游北岸,位于河南东北部。地理坐标在东经114°52′-115°25′,北纬35°20′-35°50′之间,是濮阳市的南大门。南部及东南部以黄河为界,与山东省的东明、菏泽、甄城隔河相望;东和东北部与范县及山东省莘县毗邻;西和西南部与内黄、滑县、长垣三县接壤。全县土地面积145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31.56万亩。辖22个乡镇(15个乡,7个镇),1026个行政村,总人口108.27万人。濮阳县是中原油田开发建设腹地,原油产量占中原油田总产量的70%以上,天然气产量占95%以上。濮阳县地处黄河中下游冲积平原,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为13.4℃,1月均温2.2℃,7月均温27.5℃,年均降水量626毫米,无霜期205天,土地肥沃,气候温和,水利发达。濮阳县自然景观宜人,名胜古迹繁多,有象征濮阳县历史地位的中心阁(四牌楼);古代重型建筑杰作—-濮阳八都坊;宋真宗“澶渊之盟”回銮碑;有高阳城(颛顼城)、戚城、碱城、鹿城、德胜城、帝舜故里等古城址;瑕丘、仲子墓、团罡等文化遗址。有华北野战军司令部遗址等。特别是1987年在濮阳县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址中发掘的“蚌砌龙”,把中国龙的图腾向前推进了千余年,被誉为“中华第一龙”。濮阳县也因而被誉为“龙乡”。